欢迎光临合肥蔚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关于环评重新审核、报批及重大变动的认定

一、关于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要点:

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二、关于重新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四、关于重大变动的认定

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重大变动五种情形

1、性质

2、规模

3、地点

4、生产工艺

5、环保措施


作者:环评工程师吴蕃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电话:199 6528 3676

邮箱:68287632@qq.com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合肥软件园二期J2栋C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