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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索 引 号: 002985878/201912-00277 信息分类: 010200/10 
内容分类: 环境标准 发文日期: 2019-12-17 
发布机构: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生成日期: 2019-12-30 
生效日期: 2019-12-24 废止日期:
名 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文 号: 皖环函[2019]1120号 关 键 词: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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