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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汽车制造、电池、肥料制造及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公告

为有序、规范推进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汽车制造、电池制造、肥料制造(磷肥)、水处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1.汽车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的行业类别为汽车制造业—汽车制造361-367。

2.电池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锂离子电池及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的行业类别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384。

3.肥料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磷肥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的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肥料制造262。

4.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含乡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的行业类别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62;通用工序—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注:不含乡镇污水处理厂。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上述纳入申请和核发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3月底前完成填报工作并提交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本公告之后纳入申请和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环保窗口(63537078,63537079)

  四、申请程序

  上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等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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