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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标准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场所)选址要求汇总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等标准,小编汇总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危废贮存设施,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废填埋场,危废焚烧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等7类固废贮存及处理处置场所(设施)的选址要求。

选址要求

适用的固废处理处置设施或场所

类别

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及规划

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全部

应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焚烧厂

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

生活垃圾填埋场

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

全部

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全部

不得选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他地点

危废贮存场所

防护距离

与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全部

地质要求

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山洪、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危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危废贮存设施

填埋场场址不得选在以下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废弃矿区、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冲沟地区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危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

应避开湿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危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

不得选在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

危废填埋场

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危废贮存场所

不得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危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

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危废填埋场

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

填埋场地质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区的区域稳定性和岩土体稳定性良好,渗透性低,没有泉水出露;(2)填埋场防渗结构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保持 3 m 以上的距离。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域;

填埋场场址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 2 m。

危废填埋场(刚性填埋场除外)

其他要求

鼓励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临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入驻循环经济园区等市政设施的集中区域,在此区域内各设施功能布局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调整。

危废焚烧设施


来源: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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