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2023年2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对云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未上传。根据该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管理要求,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1年1次,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15日,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公司未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应于次年1月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度,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应于本月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填报指引(供参考)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五)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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