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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标准

土壤导则应用问题汇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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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土壤导则中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布点要求柱状样点和表层样点,其中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别取样;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中现状监测布点提出“每个柱状样取样深度均为100cm,分取三个土样:表层样0~20cm、中层样20~60cm、深层样60~100cm”。对于农药项目,是按照农药导则还是按照土壤导则开展监测?最后检测的是混合样还是分层样?

答复A:导则和标准执行应遵照地方严于国家、行业细于要素的原则,但农药行业环评导则制订较早,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支撑,取样方法参照农业部门相关调查开展工作,部分内容已不能使用当前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考虑到其尚在执行,建议基于土壤导则的布点原则,在涉及农药行业时,增加农药行业的布点要求。按照最新的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要求,场地土壤取样监测不再保留混合样,仅分层取样,定点定深监测。(水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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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

答复A: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环评中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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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7.4.2.2列出的需监测45项基本项+特征因子,7.4.2.10 存在污染需要监测基本45项+特征因子 。如果不存在污染,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布点原则其他各条,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A:是的。而且7.4.2.10涉及的是农用地,则是8项加特征指标。(水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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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7.4.2.10如果是农用地,不存在污染就不加特征?不存在污染就只需要测45项基本项?

答复A:7.4.2.10是针对可能存在污染的情况(包括场地内污染源和场地外敏感目标),都已经判断为不存在污染了,该条也就不满足了,当然也就不用测。(水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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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土壤监测中理化性质调查表需要每个点位都监测吗?


答复A:充分搜集历史资料,可监测一个点位给出,也可监测多个点位给出范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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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如何理解。


答复A: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环评中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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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答复A: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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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超过规定数量之后的监测点位如何布设?


答复A:超过规定面积增加的监测点位,应着重在占地范围内进行布点,若增加环境敏感目标的,可适当在占地范围外增加点位,在满足监测布点原则的基础上,保持总体数量满足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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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土壤监测中理化性质调查表需要每个点位都监测吗?

答复A:充分搜集历史资料,可监测一个点位给出,也可监测多个点位给出范围值。【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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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土壤监测中没有质量标准的因子如何处理?

答复A:监测,保留本底值即可。【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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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土壤监测中没有监测方法的因子如何处理?

答复A:列出因子,备注待相关监测标准实施后,补充监测。【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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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Q:对于地下开采项目,地下工程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地上工程涉及土壤环境污染影响型,其现状调查点位的数量该如何确定?

答复A:对于地下水开场项目,地下工程设计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地上工程设计土壤环境污染型,地下工程可按照生态影响型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布点;地上工程科根据地上工程的占地面积按照污染影响型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布点。(环评培训中心PPT)


来源 |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环评中心ppt、水土君等;编辑整理(原创):九品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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